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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2023-09-16 16:12,更新:2024-05-16 14:00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  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当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项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设施要求制定指导性规范。

第二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六条  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应当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不应当相互矛盾。

  第七条  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八条  停车场标线的颜色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停车场标线施划尺寸大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停车位应当设有编号;停车场可以按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标识方式划分停车区域。

  第十条  停车场无障碍车位和充电车位提供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相应指引标牌。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在出入口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和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十二条  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可以设置龙门架及限高杆,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Zui小净高;停车位处Zui小净高低于通道Zui小净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第十三条  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防撞护角;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第十四条  停车场内T字路口、十字路口、坡道与场内、场外通道衔接处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凸面反光镜,凸面反光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停车场内出入口、十字路口、电梯口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需要车辆提前减速的,应当安装减速带。

  第十六条  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车轮阻挡装备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且装置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第十七条  停车场内单向车道宽度应当不小于3米,宽度达到5.5米以上(含5.5米)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停车场内车道Zui小转弯半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应当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擅自将出入口改为其他用途或封闭。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值班岗亭、道闸、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内可以设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关好车门,车内勿存放贵重物品”等道路交通安全、治安方面的宣传标语。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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